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外汇局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从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等十五个方面对出口退税政策扶持力度。而这一政策的出台与4月1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等政策支持力度,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会议内容遥相呼应,反映了国家在政策出台方面的及时性。
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
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
相关解读: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
进料加工新申报系统下,应调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税务机关已审核退税的进料加工离岸价x汇率x(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x(税率-退税率)
应调免抵退税额=税务机关已审核退税的进料加工离岸价x汇率x(计划分配率-实际分配率)x退税率
《通知》允许应退未退税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就是说可以将未获得的退税款转入进项税额,用于抵扣下期增值税,达到了与退税一样的效果。
延伸阅读: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01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2.外商投资企业;
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4.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有:
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为国外航空公司生产并供应航空食品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
02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要哪些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03 出口信保
出口信用保险是用于为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进行承保的一种信用保险。这种保险所涵盖的是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以出口贸易中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风险,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和政治风险为风险标的。也就是说,当以上风险出现,卖方无法收回货款时,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进行赔偿。
出口信保所依赖的基础交易必须是赊销结算,原因在于出口信保所投保的应收账款本质上是赊销结算下产生的债权。出口信保本质上是卖方通过购买保险为应收账款增加信用基础,因而载有出口信用保险的卖方应收账款更容易从银行获得融资。
从出口退税来看,以往要求企业必须有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即收汇才可以退税。因此,但凡拿到出口信保赔款的企业,往往因为没有实际收到钱无法申请出口退税。本次国常会将保险企业的赔付视同为出口收汇,有了保险赔款就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大大增强了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信心和动力。
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
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
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
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
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
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
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
01 通关便利化改革
2021年7月,在国务院召开的政策专题会上,海关部署介绍将进一步优化通关全链条全流程。打造更加科学高效的货物通关模式,推进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改革。那么进出口企业如何用足用好海关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呢?
1.提前申报
问:什么是提前申报?
答: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问:提前申报的部门规章和公告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2);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
问:提前申报对企业有哪些便利?
答:1.提升货物通关效率,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前申报是海关总署为促进贸易便利化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有利于压缩货物通关时间,提升货物通关效率。2.缩短货物在港时间,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企业进行提前申报,海关提前审核申报单证,企业根据船舶动态合理安排货物集港时间,货物运抵后自动触发报关单放行,货物装船出口,减少货物在港停留时间,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2.两步申报
问:什么是两步申报?
答: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企业不需要一次性填报所有申报项目,可分为概要申报及完整申报两步进行分别申报。具体分为两步:
第一步概要申报:对于不涉及进口禁限管制、检验或检疫的货物,企业只需申报9个项目,确认2个物流项目;对于涉及进口禁限管制或检验检疫的,分别增加申报2个或5个项目;应税的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如果货物不需查验,即可提离;涉税货物已经提交税款担保的,或需查验货物海关已完成查验的,也可以提离。
第二步完整申报:企业在货物提离后的规定时间内补充申报其他项目,办理缴纳税款等通关手续。
问:两步申报的公告有哪些?
答:《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
《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
问:两步申报对企业有哪些便利?
答:“两步申报”进一步将海关监管环节“前推后移”,实现海关对物流的最小化干预甚至不干预,主要有以下优势:一是提货速度更快,减少了货物在码头的滞留时间,压缩了进口成本;二是有更充裕的时间准备报关资料,减少申报差错;三是企业可自行选择“两步申报”和原有模式,提升适应度和选择上的灵活自主性;四是“两步申报”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通关服务,有效降低企业在货物口岸通关中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3.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
问:什么是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
答: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无纸化方式申报时,进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出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海关审核如有需要,再行以电子化方式提交或转有纸现场提交。
问: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的公告、通告有哪些?
答:各直属海关发布相关的公告和通告。如《黄埔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有关事项的通告》等。
问: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对企业有哪些便利?
答:大幅减少企业提交报关随附单证的种类和数量,有效缩短企业申报时的单证准备时间,提高通关效率。
4.两段准入
问:什么是两段准入?
答:“两段准入”是指以进口货物准予提离进境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含场地)为界,分段实施“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两类监管作业(分别简称“第一段监管”“第二段监管”)的海关监管方式。包括海关转场检查、附条件提离、合并检查等情形。
问:“两段准入”的公告有哪些?
答:《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
问:两段准入对企业有哪些便利?
答:相关货物在进境地口岸海关完成必要的口岸检查,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监管区,减少货物在口岸积压,可以有效降低滞港产生的仓储和时间成本,货物通关更加便利。
02 时效缩短
去年下半年税务部门在全国推行出口退税新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创新等举措加快退税进度,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此次《通知》要求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帮助企业更快拿到退税款,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压力。
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
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
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01 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达成交易、进行跨境支付和跨境物流运输的一系列交易过程。根据贸易方式不同,跨境电商又可以分为 B2B 和 B2C。
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鄂尔多斯市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上之前已经批准的五批105个,全国已经有132个综试区,形成覆盖各级省、自治区,地级市以上覆盖面达到45%的全面联动发展格局。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我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旨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98万亿元,增长15%,其中出口1.44万亿元,增长24.5%。另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近5年来,跨境电商实现了近10倍的增长。业界普遍认为,政策扶持和市场驱动是跨境电商市场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政策方面,以2021年为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市场方面,受2020年的疫情影响,全球消费需求转为线上,爆发式的需求催生了新的商机,促使跨境电商持续保持增长。
国家在大力支持出口退税的同时,也有不法分子利用手段钻空子,税务总局对此类行为“零容忍”,保持常态高效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2022年以来,税务局共官网共通报了5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涉案金额较大,团伙较多。
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国家对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在企业产品出口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等,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再退还给该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是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假报出口行为主要有几种情形:
1.虚构已税商品出口的事实;
2.虚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
3.以低退税率商品虚报高退税率商品出口;
4.采取伪造、涂改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
5.骗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
6.其他假报出口的手段。
其他欺骗手段包括,利用非法的银行账户、证明等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没有直接骗取出口退税,而是协助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明确了法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是外贸行业面临的最主要也是最严重的涉税风险,近年来外贸行业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每年全国各地查处的涉及骗税的案件多达数百件,国家对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打击始终处于高压态势。同时,由于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呈现出“产业化”、“团伙化”、“信息化”的趋势特点,因此案件所涉的骗税数额屡创新高,相应地,外贸企业和相关人员也承担了较重的刑事责任。外贸行业的骗税风险已经成为行业不可承受之重。
企业构成骗税不仅会面临行政罚款甚至刑事处罚,还会受到其他相应的惩处。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要被停止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而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这些规定表明,企业一旦卷入骗税风险,会给经营发展造成巨大不利影响。
无论骗税、走私、虚开风险还是因单证不齐或虚假、模式违规引发的风险,涉税风险触发的最主要原因是“虚假”。也正是如此,国家税务总局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放在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因此,外贸企业要想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首先要做到的应该是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这应该成为外贸企业严防死守的法律红线。
以下为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优化退税商店布局,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形成更大规模集聚效应。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促进境外旅客在华旅游购物消费,推动离境退税规范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 (四)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优化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税务等部门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办结业务,并通过网上反馈办理结果。(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强化海关、税务等部门间数据共享与衔接管理,进一步精简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申报、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环节的报送资料。(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方式留存保管出口货物提单等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功能,为电子化方式核查备案单证积极创造条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平,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发票信息。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为企业高效申报退税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7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年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款退付效率。(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税务总局牵头,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对于风险可控的出口退税申报,采用“容缺”方式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需要报送的资料,积极推动实现出口退税证明全流程无纸化。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受自然灾害、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收汇的,取消事前报送举证资料,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同时按照包容审慎、风险可控原则适当放宽举证资料范围。(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 (十一)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容,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加快推动各地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深化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及实地核查效率。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电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信用培育力度,指导企业优化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用评级信息共享,积极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升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时性,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引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强化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协商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税务总局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外汇局 银保监会 2022年4月20日
文章来源:跨境金融监管